白某以小清一家三口的性命相威胁,因此她既不敢逃跑,也不敢报警。
悲剧降临在1998年7月28日的晚上。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当时已怀孕五个多月的小清被白某殴打后,感受到腹中胎动剧烈。没有消气的白某随手拿起顶门用的六棱钢钎打过来,出于对腹中胎儿的保护,她出其不备,突然发力夺过钢钎。白某被绊倒在床上。
小清知道丈夫爬起来还会继续打她,出于恐惧、害怕和对生活现状的绝望,她用手中钢钎朝白某的头部猛砸下去,直至白某不再动弹。
次日凌晨,她带走自己的衣物和家里的现金,锁好家门,去和父亲告别。她将自己的衣物留在父亲家,并告诉他自己杀了白某。这之后她离开保德县,一路忍着腹痛逃到西安,腹中胎儿再次流产。
为求生计,她隐姓埋名,先后在西安、成都、重庆打工为生。2020年4月14日16时20分许,她在重庆市某高速收费站广场向保德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白某系钝性刺戳而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6月28日,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小清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保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到案后,小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因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在被其丈夫用六棱钢钎殴打时,为保护腹中胎儿开始反抗,趁白某某不备时抢夺钢钎,并击打白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三部分第20条,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综上,忻州市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