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中信银行、百度遭罚

2021-11-23 11:00     观察者网

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与中信银行新设合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该机关决定分别对百度、中信银行罚款50万元,这一金额系顶格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截图

2015年11月,百度与中信银行共同设立合营企业。交易完成后,百度和中信银行分别持有合营企业30%、70%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7年9月5日,合营企业设立,成为我国首家法人独立直销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百度与中信银行新设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5年11月,百度与中信银行签订协议,共同设立合营企业,取得合营企业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与此同时,百度与中信银行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9月5日,百信银行设立,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该机关就百度与中信银行新设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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