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内被女同学踢伤下体,构成七级伤残,法院这样判(2)

2021-11-17 17:12     潇湘晨报

此次侵害行为发生在学生饭后管理时间,学校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学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对学生在午餐后进行管理,存在午间管理不规范,且学生在校园内发生追赶并发生的侵害事件,学校不能及时了解情况,事发后亦未及时发现亮亮的身体异常,对该侵害事件发生存在教育、管理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故保险公司应代学校进行赔偿。

3.亮亮需要承担责任吗?亮亮在受伤后,其监护人未能及时将其送医救治,对损失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婷婷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亮亮支付赔偿款14万元;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亮亮支付赔偿款14万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亮亮支付鉴定费912元;驳回亮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教育引导孩子注意安全,不要追赶打闹。如孩子作出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作为监护人也要对该行为负责。孩子身体有异样,家长应及时送医就诊,若情况严重,应及时做鉴定,保留好相关证据方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来源潇湘晨报综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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