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内被女同学踢伤下体,构成七级伤残,法院这样判

2021-11-17 17:12     潇湘晨报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屡见报道,应引起家长和学校的重视。常德一小学生亮亮,被同学将其下体踢伤,构成七级伤残。那么,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由谁负责呢?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0年5月20日,亮亮午饭后在学校小卖部与本校同学媛媛在买东西时发生追赶,一旁的婷婷认为亮亮在欺负本班女同学,朝亮亮裆部踢了一脚,当时亮亮在地上跪了一会,因无其他异常,遂回教室继续上课。5月23日,亮亮放学回家时发现左侧睾丸红肿,次日家人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当日做了睾丸切除手术。经鉴定,亮亮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90日,1人护理时间60日,营养期60日。后各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亮亮将婷婷和学校告上法庭。

1.婷婷需要承担责任吗?本案直接侵权人为婷婷,当其看到本班同学亮亮与媛媛相互追赶时,不是及时向学校和老师报告,而是踢亮亮一脚,婷婷应对亮亮因此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婷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婷婷侵权行为造成亮亮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本案侵害事件发生在学校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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