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病逝,房产还没过户,前妻将儿子和婆婆告上法庭(2)

2021-11-16 13:26     腾讯

法院:继承人应协助办理过户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审理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离婚协议》与继承权之间的关系。

经审查,王女士与唐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经调查,唐先生与吕老太存在母子关系,故吕老太是唐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然而,案涉《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唐先生两个儿子认可案涉房产为王女士所有,并同意协助其办理手续,而吕老太未主张其继承权,故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王女士。

综上所述,法院判令三被告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官说法】物权变更应尽早登记

在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处理完毕后属于男方那部分才是其遗产,继承人对属于男方的部分财产才具有继承权。该房产虽然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通过离婚协议已确定为女方所有,已经不属于男方的财产,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该财产。故即使吕老太主张其继承权,也不会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经进行分割。除非有无效的情形,否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的协议确定物权的归属。由于我国实行物权登记公示制度,故对于协商变更物权的夫妻间应及时依法进行登记公示,免得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法律广告词

潇湘晨报记者罗雅琪综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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