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诉山西清徐农商行被判担责八成(2)

2021-11-05 02:41     潇湘晨报

一审判决:储户存在重大过错担责八成

2021年9月2日,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丁女士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但她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双方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

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

因此,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在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女士名字的地方,误填为自己的父亲“王某录”。对于这一大额存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进行核对。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

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诉山西清徐农商行被判担责八成

两张业务单上,收款人一栏本应填写丁阿姨名字,王某某却填入了自己父亲名字,收款人账号一栏亦是空白,清徐农商行均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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