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港分子钟翰林承认分裂国家及洗黑钱罪(2)

2021-11-03 20:44  观察者网

钟翰林承认的另一项“洗黑钱罪”,则指他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在香港,处理其账户内约13.5万港元。

钟翰林2019年5月曾在香港立法会与团体“保卫香港运动”争执,期间毁坏对方的五星红旗,被裁定侮辱国旗及非法集结罪成。去年12月,钟翰林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监禁4个月。

《法治日报》解释说,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所说的“分裂国家、破坏统一”,是指行为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将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组织、策划、实施”一般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者的纠集行为;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筹划、谋算的策划行为,如制订计划、策略等;以及为实现目标而将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付诸行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