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劝病人控制饮食反被打,因先动手“被拘3日”进展:二审后公安撤销处罚又申请再审(2)

2021-11-03 11:44     潇湘晨报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涉诉行政决定

王翔不服,于是向马鞍山中院上诉。

王翔认为,他的行为虽表现为对他人身体的击打,但从行为起因、实际后果、发生场所等因素综合考量,他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社会危害性的要求。从他行为发生时的情况看,俞某前期主动寻找、后期辱骂推搡,病房空间狭小且位于内侧,难以期待他能够主动回避。王翔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自卫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此外,即使认定王翔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应属上述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对此,含山县公安局答辩称,王翔先行动手殴打他人行为并非属于制止违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王翔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和患者家属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置,却先动手殴打他人,应认定为殴打他人情节轻微,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处5日以下拘留。

马鞍山市公安局答辩称,含山县公安局对王翔作出行政拘留3日处罚并无不当,马鞍山市公安局复议程序合法。

马鞍山中院审理后,二审进行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涉诉的含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马鞍山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管理案件,应否对王翔行政拘留,需根据事件起因、过程、后果,综合评判王翔行为的性质。从事件起因看,王翔与俞某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王翔对蒲某的医嘱行为,属王翔正当履行职务行为。从事件前后过程看,王翔与俞某就患者病情及饮食发生言语争执后,双方情绪均较为激动,此时俞某进行手指王翔和推搡的行为,后两人互揪衣领相互推搡时,王翔在俞某左右眼下方各打一拳,系相互揪扯中的应激动作。从伤害后果看,俞某陈述其伤情为“没什么事就没看(医生)”,旁观者陈述“王翔打了俞某眼睛下方一、两下子,应该也不重”“俞某鼻梁处有点红”,王翔的行为对俞某并未造成严重伤害。从事件背景看,2020年3月正值全国抗击新型冠状肺炎关键时期,医护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中坚力量,在抗击疫情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和牺牲。对医生的履职行为,应给予更多的尊重和信任。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合上述因素,王翔的行为虽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情节符合上述规定中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含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有误,处罚不当,依法应予撤销。马鞍山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未能指出含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应予一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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