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宁围司法所联合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一起调解了一起彩礼返还的矛盾纠纷。从中学习一下。
「结婚」后又「离婚」
这个彩礼该不该返还?
张某(男)与王某(女)自由恋爱后举办了婚礼并同居,但却迟迟未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大半年,由于「夫妻」矛盾,「婆媳」矛盾,致使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给付的总计288000元彩礼,双方产生纠纷,双方也多次协商,都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向宁围司法所申请调解。
宁围司法所联合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调解,通过走访调查、谈话询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女方返还男方200000元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