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女主播违约跳槽被索赔540万,天价违约金合理吗?法官这样判……

2021-10-26 09:59     湖南高院

随着直播行业的爆火,机构和主播之间的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据统计,2019年直播相关纠纷案件数量已达到2015年的20倍。

日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某经纪公司向旗下网红索赔违约金540万元,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经纪公司签约女主播,合同期限为3年

倪某是淘宝平台主播,2019年3月,倪某与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决定由该公司作为自己在直播行业、电子商务、红人行业等商业运作方面的独家经纪公司。

双方约定:所获报酬对半分配;直播账号共同设置并知悉密码,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可变更,账号不得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用途;合作期限为3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争议解决之前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还约定,合作期限内若倪某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倪某按照合作期间的总收益的5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A公司损失的,倪某应予以补偿。

双方起争执,经纪公司索赔540万元

随后,A公司将其淘宝直播账号与原告绑定,并提供直播设备、辅助人员等设施和费用。倪某的直播收入分为佣金收入和V任务收入,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A公司在直播中共计分得佣金23.57万元,双方认可的V任务收入金额为9.29万元。

2019年12月,因双方就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事宜未能协商一致,A公司要求倪某暂时停播。后倪某仍以原告公司签约主播的身份进行直播,但电脑等直播设备已交还A公司,A公司也不再支付直播团队工作人员工资。2020年10月,倪某与A公司解绑,并签约了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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