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了!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解雇,要求单位补偿2.8万,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2)

2021-10-26 09:23     每日经济新闻

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930元。理由是:“我虽然于2019年1月4日年满50周岁,但由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造成我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单位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均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我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单位在邵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同时,邵某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单位同意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故本院对邵某某主张的单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邵某某还是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我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二)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依据。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单位在邵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单位在邵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邵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单位同意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裁定如下:驳回邵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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