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被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将告诉你答案。
邵某某,女,于1969年1月4日出生,2010年1月1日入职北京XX保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单位”),月工资2940元。
单位未为邵某某缴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2019年1月4日,邵某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
2019年12月5日,邵某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6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930元,合计3.4万元。
仲裁委认为,邵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邵某某的申请不予受理。
不过,邵某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达到退休年龄后终止劳动关系,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单位认可其与邵某某于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安排邵某某休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理应向邵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703.45元。
单位未为邵某某缴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应支付邵某某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3068.40元。
单位在邵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无需向邵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邵某某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单位支付邵某某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3068.40元,驳回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