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要求分割婚后房产,法院却驳回,真相是这样(2)

2021-10-24 06:19     潇湘晨报

2014年,因为经济状况不允许,但考虑到孩子上学的问题,小华便和姐姐阿美商量,由姐姐出资,买一套房子给孩子上户口,等孩子上学的问题解决之后,再将房子过户归还给姐姐。最终,姐弟俩共同出资40多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加车库,其中,小华出资8万多元,剩余的钱由姐姐支付。

房子买下后便登记在小华名下,孩子也随小华落户,顺利上学。到了2018年,小华如约将房屋和车库“归还”给姐姐,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姐姐也将购房时弟弟出资的8万多元还给他。在小华看来,这处房产根本就不是自己的,从始至终属于姐姐,谈不上和小芳分割。

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提供出相关的收据、现金缴款单、POS机刷卡小票等证据。交款单位为小华、姐姐阿美以及小华的孩子,足以证明房屋主要是由姐姐出资购买。小芳主张案涉房屋均由被告小华出资,这样的说法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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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本案中,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经济相互独立,同时考虑房屋的出资状况、购买时间等因素,依上述规定,可确定两人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小华的购房款已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系自行处理的行为,并未侵犯小芳权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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