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就辞职,回家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属工伤!

2021-10-22 16:52     山东高法

2017年7月28日,李春来与天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7月31日被派至青城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李春来参加了青城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青城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

青城公司同意了李春来的辞职申请,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监控显示李春来于当日13时22分离开青城公司。

李春来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回家途中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李春来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李春来家属于2017年12月5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4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天山公司派遣至青城公司员工李春来于2017年7月31日中午办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31日死亡。李春来同志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天山公司、青城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2018年5月9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天山公司、青城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虽事发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其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始终位于首要地位。因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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