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18岁少女被44岁富商看中,每月给5万包养,谁知却用冥币结账(2)

2021-10-22 16:43     搜狐

首先有人说,二人签订了“包养合同”,但刘某并没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刘某这难道不是违约了,需要继续履行吗?

没错,如果是签订了正经合同,一方如果违约,另一方是可以追责的,但并非所有合同都会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而刘某与小美的“包养合同”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包养这件事本身就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合同。

其次又有人说,那小美是否能够以强奸罪来起诉刘某?这也是不行的。强奸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强奸罪定罪的一个重点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去强奸妇女,这里的其他手段包括了用灌酒或者药物麻痹、假装是被害人的丈夫等等,这些都必须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或者反抗的情况下进行。但很显然小美并非不知情也没有反对,她是自愿与刘某发生关系的,因此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这算不算诈骗罪呢?毕竟刘某是通过行骗的手段,才哄得小美与自己发生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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