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王先生曾向李小姐赠与款项数百万元,均以转账形式实施,李小姐称其已以现金形式支付了涉案购房款给王先生,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论述有违常理,法院不予采信。王先生与李小姐就涉案房屋的关系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王先生擅自将夫妻巨额共有财产赠与李小姐,事后未取得妻子追认,违反法律规定,有违公序良俗。法院确认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所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小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过户登记至原登记人即王先生名下。
一审判决后,李小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对此具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大额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赠与给婚姻插足者的行为更是违背公序良俗,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