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珞丹因拖欠工程款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30万元(2)

2021-10-23 03:33     新京报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王珞丹购买的昌平区某别墅进行改造,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父亲王卫星代表王珞丹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未组织验收且拖欠部分工程价款等。

法院查明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珞丹、王卫星连带支付原告豪雅公司工程款309605元;豪雅公司返还王卫星交付的洽商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王卫星工程修复费用84694.08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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