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珞丹因拖欠工程款成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近31万(2)

2021-10-22 10:56     新浪娱乐

原告方诉称,王珞丹购买的昌平区某别墅进行改造,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父亲王卫星代表王珞丹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王珞丹方迟迟未组织验收。

裁判结果为原告与王卫星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珞丹、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0.96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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