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照顾重病丈夫5年至去世,继承房产时却被判重婚!(2)

2021-10-13 10:03     潇湘晨报

柯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勇在其与小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衢州市的房屋,系以其婚后的收入置办的房产,在没有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应当视为共同收入;既然是以夫妻共同收入置办的房产,即使在产权登记上仅登记阿勇一人的名字,也应当视为系小丽与阿勇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小美与阿勇的婚姻关系已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即小美与阿勇自始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阿勇在其与小丽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有财产处分给婚姻外的第三人,该行为本身违反公序良俗,小美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故也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判决确认位于衢州市的房屋在阿勇死亡前(2019年9月7日)系阿勇与原告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确认阿勇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阿勇与小美共同共有的处分行为无效。

小美上诉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起诉民政部门索赔200万,一审二审败诉

7年婚姻成了一场空,住了7年的房子也得还回去,2020年8月10日,小美将浙江省民政厅、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小丽与阿勇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判令浙江省民政厅、柯城区民政局赔偿因过错登记行政行为给小美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判决书显示,小美选择了自己打官司,但她在一审、二审均败诉了。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小美与阿勇于2012年进行婚姻登记,故在1993年婚姻登记机关为阿勇、小丽办理婚姻登记时,并不存在侵害小美合法权益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小美权益系因其与阿勇的婚姻无效而受影响,案涉登记行为非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小美主张的浙江省民政厅系本案适格被告,法院认为,在“发证机关”一栏上套印“浙江省民政厅”只是《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婚姻证件相关制式要求,根据当时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故一审审法院认定浙江省民政厅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小美还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美请求撤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因小美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已裁定驳回小美的起诉,故在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前提下,小美一并提出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整体裁定驳回小美起诉,并无不当。

律师:双方同意了一个财产处置方案

“现在小美与小丽已经将事情处理好了,案子最终调解了。”10月11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到小美之前的代理律师毛建荣。

毛建荣透露,小美之前的确不知道丈夫阿勇仍处于和小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应该有些部门存在电脑输入和手工输入的差别,再加上可能没有联网,导致出现了这样一个情况。在阿勇患病的那些年,小美和小丽各执一词,据小美个人所说,阿勇生病的那些年,都是由她独自照顾。

毛建荣认为,阿勇隐瞒婚姻,他的行为可能会构成重婚罪,但是小美不会,她才是受害者,“小美的登记都是合法合规的,反而是阿勇的妻子小丽,从她的行为上来说我觉得是不妥当的,她在小美与阿勇登记后,每次还来找阿勇要生活费。”他认为,从小丽的行为看,她可能一直是知情的。

“对于小美来说,现在的结果是还不错的结果了。双方都同意了一个财产处置方案,房子归小丽那边所有,然后小丽那边补偿小美一笔钱。现如今,小美的生活已经恢复了正常和平静。”毛建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