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76岁和尚与情人在禅寺幽会,发生争执后将情人捂死,获刑6年(2)

2021-10-13 09:56     陕西法制网

证人二:禅寺护法竺某(女,居士)

竺某承认,她与老和尚十年前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她很早就发现,老和尚与胡某明铺暗盖,为此还和老和尚和胡某吵过架。

因为寺庙正在造房子上梁,竺某负责庙里的财务,案发当晚,胡某来找老和尚要钱,她和小和尚叶某知道后,就准备去捉奸,准备教训一下那女子。

进屋后,她发现胡某脸色很差,下半身没有穿衣服,整个人没有精神,她打了几巴掌,踹了一脚后,发现胡某人越来越不对,送医院的路上已经快没气了。

证人三:禅寺小和尚叶某

叶某证明,一年多前,他就在视频监控室发现胡某偷偷来寺庙,发现了女子与老和尚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他担心寺庙和老和尚的名声,又担心老和尚把寺里钱给了女子,就有准备捉奸的想法。

护法竺某踹门而入后,他也想进去,先是被老和尚拦住了,他听到房内竺某打骂那女子的声音,他进门后,打了女子面部两拳,胡某便倒在地上,大口喘气,口鼻都有出血。

等到三人发现,女子被打时没有反抗,也没有声音,表情呆滞,眼睛无神,便开始给胡某做心肺复苏,老和尚在一旁自言自语“我该死,我的错”。

法院认为,根据老和尚王某会的供述,其与胡某产生争执后,用手捂住胡某的口鼻,主要原因是担心丑行败露,影响寺庙住持的声誉,主要目的是不想让被害人大声吵闹。

从法医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来看,足以证实王某会捂压胡某口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老和尚是造成胡某死亡的直接责任人。

老和尚与胡某之间有二十多年的关系和感情,案发前,王某会还经常接济胡某,二人之间虽有争吵,但没有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

案发时,老和尚不让胡某大声吵闹的行为,其应激反应的成分居多,胡某死亡的结果显然超越了他的意志范畴,老和尚缺乏故意杀人的目的和动机。

从事后行为来看,王某会阻止竺某、叶某殴打胡某,积极送医抢救,反映出胡某的死亡结果是违背老和尚的意志的,胡某的死亡不是他希望发生或者是放任发生的。

老和尚作为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蒙住他人口鼻有可能会致人死亡,但是,其出于过失实施了相关行为,导致了胡某死亡。

另外,案发后,老和尚、小和尚叶某、护法竺某和禅寺方面给付胡某家属补偿款90万元,胡某家属对王某会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某会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老和尚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检察机关指控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王某会律师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但提出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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