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丈夫婚内出轨
还跟别人生了两个儿子
离婚时
妻子要求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
共35万元
法院的判决是……
2003年,大鑫与小丽登记结婚,三年后两人拥有了一对双胞胎女儿。但在生活的柴米油盐里,当初的激情逐渐褪去,两人因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大鑫厌倦了这种生活,搬了出去,并向小丽提出离婚,但为了给年幼的女儿们一个完整的家,小丽没有同意。
2008年初,大鑫与小艳偶然相识,两人很快就谈起了恋爱,并在之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还生了两个儿子。
在大鑫和小艳“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的时候,小丽辛勤工作负担家庭开支、抚养女儿长大,大鑫仅少量支付女儿生活费用。因大鑫电话不接、有家不回,小丽无奈之下报案,2020年北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大鑫和小艳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9月,大鑫以双方感情不好、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北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小丽要求大鑫赔偿15万元并给予补偿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鑫和小丽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改善的可能,应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大鑫在起诉离婚前转让公司获得的3万元依法分割一半给小丽,并共同负担小丽为女儿培训负债21100元。
因女儿主要跟随小丽生活,大鑫已与小艳生育两子又经常不在家,结合两个女儿的意愿,判定其由小丽抚养,大鑫按月支付抚养费。
与此同时,因小丽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女儿抚育担负义务明显较多,法院酌情判定大鑫补偿小丽15万元。因大鑫存在重婚行为,结合大鑫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两子对小丽造成的伤害,酌情判定大鑫赔偿小丽5万元。
大鑫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宁波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