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凌晨遭强拆,区政府一审被判赔223万,重审319万,房主:赔偿远低市场价,将上诉(2)

2021-10-12 13:47     华商连线

“一审宣判后,我们和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均不服,双方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熊女士称,一审判决仅按照2003年改造前的面积对房屋进行赔偿,没有区分居住和商业用房,缺乏事实依据。而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则认为,一审认定的房屋赔偿单价过高,认定室内物品损失缺乏依据,安置补助、物业管理费等不应赔偿......

2021年3月31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销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洛阳市中院重审。

重审判决区政府赔偿319万元,同时承担至少6年的过渡费

“2021年5月25日,洛阳市中院对本案再次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我们提出,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应该按照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对我们进行赔偿,其中二三层319.6平方米应按156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进行赔偿;一层商铺应按468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熊女士称,除此之外,他们还要求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依法赔偿他们的财物损失、装修费、搬家费、过渡费等。

法庭上,洛阳市老城区政府辩称,熊女士等人主张按照479.4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进行赔偿与实际不符,依法不能计算和认定。另外,熊女士等人主张其房屋第一层为商铺,要求按46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赔付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据不足,无法予以认定和支持。最后,熊女士等人提出的赔偿过渡费没有依据,装修费、搬迁费等计算不合理,希望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洛阳市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熊女士家的房屋改建图纸显示,熊女士家的房屋共三层,第一层部分区域注明为商店,第二层房屋窗户上沿至第三层房屋屋脊为2.1米,每层均为157.24平方米。2013年8月、9月,洛阳市老城区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当时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100余元。

洛阳市中院同时查明,2021年8月4日,河南省高院相关判决与本案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征收项目,最终赔偿标准是在原评估价格4121元/平方米的基础上上浮30%后考虑购房补助再上浮30%。

洛阳市中院认为,熊女士家房屋一层可参照为营业房屋,补偿可在同地段、同类型住宅房屋的市场价值上上浮40%;根据图纸,熊女士家房屋的第三层层高最高只有2.1米,补偿面积按1/2计算较为公正合理;关于被征收房屋中的住宅赔偿标准,因房屋已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评估,可综合案涉项目类似房屋的的补偿情况,洛阳市房地产价格的涨幅情况、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河南省高院相关规定确定。

2021年10月8日,洛阳市中院判决:洛阳市老城区政府赔偿熊女士姐弟房屋损失305万余元,财产损失6万元,装修损失7.8万余元,以上损失共计319万余元;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393.1平方米及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赔偿熊女士姐弟过渡费,具体期限从房屋被拆除的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案赔偿费用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熊女士等人的其他请求。

房子凌晨遭强拆,区政府一审被判赔223万,重审319万,房主:赔偿远低市场价,将上诉

熊女士说,他们对重审结果不满意,将继续上诉

房主称赔偿远低于市场价,不能接受将上诉

“我是10月10日拿到判决书的,重审判决虽然较之前的判决有很大进步,但这个赔偿数额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地段买来同等面积的房子,我们对重审判决不能接受,将继续上诉。”

10月11日下午,熊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重审庭审结束后,洛阳市中院曾组织原、被告双方多次就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协调。“最后一次协调是9月24日上午,在当天的协调会上,我曾质问被告方,说我们房屋第三层层高不足2.2米的依据是什么,对方说是根据房屋图纸得知的。我又问对方,拆除我们的房屋时,是否实地进行了测量,对方说时间太久了,不太清楚。我郑重告诉对方,图纸上明确标明‘实际高度以丈量为准’。事实上,我们家第三层房屋的实际高度超过了2.8米。”

熊女士说,协调会上,他们告诉法官,他们被拆迁的房屋周边现在仍是空地,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现在达到了一万多元。“我要求拆除了我多少房子,就按实际拆除的标准赔偿我。”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没有任何过错,洛阳市老城区凌晨强拆我们的房子,已经被两级法院判决违法。洛阳市中院判决对方按照一平方米6000多元赔偿我们,这个标准现在根本不可能在同地段买到房子,我们对此不能接受。”熊女士说,对于重审判决,她和弟弟不能接受,将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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