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伴侣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婚姻(2)

2021-10-12 02:55     新京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类,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本案中,汪航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张闵,导致张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条件。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鉴于汪航认可张闵主张的赔偿标准,遂判决撤销张闵与汪航的婚姻,汪航赔偿张闵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官:性功能障碍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案件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汪航所患有的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种,根据医学专家的意见汪航的病情较难治愈。与性能力和生育功能有关的疾病能否被认定为“重大疾病”,本院认为,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男女结合的婚姻中的重要部分,是生育后代的基本条件,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本案中,对于张闵而言,汪航婚前隐瞒其患有的上述疾病,足以影响张闵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属于婚前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该情况影响张闵做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及其婚后生活、生育子女等问题,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如果汪航在结婚登记前已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张闵,而张闵仍自愿与其结婚,则张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汪航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反之,张闵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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