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打赏”女主播4.9万后要求退还,广州法院:驳回

2021-10-10 02:45     潇湘晨报

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给主播“刷火箭”“送礼物”等行为已稀松平常,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属于什么法律性质?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某直播平台是由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小俞(化名)是该平台用户;阿琪(化名)是该平台的直播发布者,在该平台的直播间中进行歌舞等表演。

小俞自2017年2月开始观看阿琪的直播,并陆续向阿琪“打赏”一百次以上,每次金额在0.1元至数千元不等,至2017年4月,小俞在阿琪的直播间消费共计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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