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早上7时许,蔡某骑摩托车出门时遇见爷爷,骑到东田镇黄巢风景区本欲跳下山自杀,因不敢而放弃,后用手机先后联系妹妹和姐姐,她俩知道后劝其自首,其想了一会决定去自首,便骑摩托车往东田派出所驶去,刚到派出所门口马路就被公安人员抓住。
蔡某说,妻子魏某经常外出喝酒未归,与其他男人暧昧聊天,却经常因经济、上班等小事与其吵架,所以其很早就萌生杀她之意,二人之前就曾因此争执并打架过。其作案所用的菜刀原是用来切菜,因魏某案发十几天前一直与其争吵,其便想杀她,所以当时就从一楼水槽处将刀拿到卧室床底下。
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蔡某因感情纠纷和家庭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蔡某因其与被害人魏某之间长期感情不合问题及其它家庭琐事纠纷而对魏某怀恨在心进而萌生杀意,并事先备好作案刀具以待时机,其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魏某长期与其他男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暧昧关系,是引发本案发生的前因,虽尚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在对蔡某量刑时可予适当考虑。
法院一审判处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