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的安康兴安医院曾致患者十级伤残,成立十年3次更名(3)

2021-10-08 09:49     澎湃新闻

被“注销”的“安康兴安医院”并未退出安康市的医疗行业。就在“安康兴安医院”注销前半年,2018年年底,“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林玉腾”。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和“安康兴安医院”实为一家。其一,两者注册地址均为汉滨区巴山中路78号;其二,前述“安康兴安医院”法定代表人“林淑豪”曾为“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高管,今年4月刚刚退出;“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剑波,曾是安康市文昌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而该门诊部由前面提及的“林向阳”100%持股。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曾卷入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判决书中载明“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即为“安康兴安医院”。

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9日,胡某敏因怀孕在安康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显示:早期妊娠,胚胎停孕。同年6月11日11时左右,胡某敏在兴安医院门诊治疗,实施“无痛钳夹术”人流手术,术中出现大出血,经抢救处理,于14时20分转入安康市中医医院,诊断为:1.子宫瘢痕处妊娠;2.不全流产;3.瘢痕子宫;4.失血性贫血(中度);5.盆腹腔广泛粘连;6.清宫术后;7.子宫瘢痕妊娠胚胎组织清除术+修复术+肠粘连松解术后。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兴安医院缺乏基本的手术风险防控意识,并且对患者也未进行明确的风险告知,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医方在没有大出血充分应对处置措施和技术条件下,对胡某敏实施子宫疤痕处妊娠清宫术,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胡某敏因瘢痕处妊娠,接受清宫术过程中大出血,继而接受子宫动脉栓塞术,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兴安医院有过错,该过错与胡某敏病情恶化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兴安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兴安医院的过错,酌定兴安医院承担胡某敏损失的65%。对此判决,胡某敏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除了此次医疗纠纷,兴安医院还曾被行政处罚。2018年5月,因在城区出租车车顶LED显示屏发布的车载广告内容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安康兴安医院”被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款1万元;2020年12月,该医院因“使用过期第二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被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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