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吴卫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设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可以与相关权利人设定继承条件。“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只有完成某种条件方可继承,另一种是继承后需兑现某种义务,如不能兑现,则会被撤销继承权利。”
李欣也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有关【附义务遗嘱】的规定,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多种订立遗嘱形式
公证并不是唯一选择
“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有效形式,但公证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手续,遗嘱采用怎样的形式,可由立遗嘱人自主决定。”李欣指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有效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五种。并取消了原民法通则中有关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且规定在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即使是未经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她表示,公证遗嘱的最大价值或不在其优先适用效力,而在于它的证明效力。因此,公证遗嘱仍具有较高的保证立遗嘱人实现遗嘱目的的作用,它的优势来源于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及公证程序的严谨。
吴卫义律师介绍,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公证遗嘱不再是唯一的遗嘱形式。遗嘱有效不需要公证,但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内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但如果遗嘱中涉及的资产标的比较大,还是建议找专业人士,如公证处、律师等代为操作。”
订立遗嘱要注意这些事项
最后,李欣提醒,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要注意以下个问题:
1、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2、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只能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且应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4、应当说明遗产分配的具体办法或者份额。
5、注意订立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