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认为部分犯罪金额系其与被害人相处期间,共同参与网络赌博所用,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以投资为名的借款。辩护人认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认为双方共同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最后陈述环节,高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给他一个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认为部分犯罪金额系其与被害人相处期间,共同参与网络赌博所用,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以投资为名的借款。辩护人认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认为双方共同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最后陈述环节,高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给他一个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