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岁老人百万家产遗赠居委会,失联近60年的子女出现争遗产,法院这样判(3)

2021-09-27 15:16     潇湘晨报

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在遗产继承的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

本案中,老人与居委会签订的《处理意见》从内容上看符合遗赠扶养的立法本意,四个子女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又有老人及其弟、妹签字确认,可以认定本质上是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在适用顺序上优先于四个子女的法定继承。

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更多选择

遗赠扶养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旨在以一定利益鼓励人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是财产行为与道德行为结合的社会互助行为。扶养人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财产利益,而是扶养帮助被扶养人,即保障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这其中的义务不仅包括物质的供给,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且还需要扶养人有始有终、长期持续的履行扶养义务。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社会养老的压力,弥补了社会救济的不足,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质量。

生活扶助和精神慰藉无法用金钱衡量

本案中,老人去世后,他的子女们对居委会是否确实尽到了扶养义务提出了质疑,认为仅是给予“五保户”待遇、逢年过节探望送礼,做的并不“到位”,也与老人留下的几百万遗产不对等,严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然而,遗赠扶养协议有别于商事合同,反映的是生活中的互帮互助,虽然有偿、双务,但难以衡量是否等价。从协议中可以看出,在居委会和老人遗赠扶养关系建立之前,居委会就对老人关爱有加。他们也许只是看老人年事已高、无人照料,给予了老人一些帮助,但是老人却将这些点滴温暖记在了心中,在自己70多岁身体孱弱、需要人看顾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自己的儿女、兄弟姐妹,而是居委会。之后的16年时间,老人也从来没有提出对居委会的照顾扶养有何不满而想要撤销协议,最终老人以94岁的高龄去世,以上种种都可以表明,居委会对老人进行了有始有终的长期照料,这种生活上的扶助与精神上的陪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几十年未见的子女也不应该仅凭一些臆测来否定居委会多年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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