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胆包天!玉溪一辅警扫黄把拉客女单独带回出租屋两次强奸……判了(3)

2021-09-27 13:13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辩称: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当时的情况不符,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原判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上诉。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上诉人刘某某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查,公安机关收集的在案证据合法有效,本案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证实,刘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所作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原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处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故对其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