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夫主动申请做失智妻姐监护人,是亲情驱使还是另有图谋?(3)

2021-09-27 10:19     河南商报
妹夫主动申请做失智妻姐监护人,是亲情驱使还是另有图谋?

法官、妇联与居委、姐妹两人家属了解情况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普陀区妇儿工委不建议李风担任潘丽的监护人,希望由潘丽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担任监护人。

庭上,第三人街道居委会也表示愿意担任潘丽的监护人,单独承担监护职责。

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被申请人潘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唯一的近亲属潘茵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没有能力担任潘丽的监护人。李风作为潘茵的丈夫,虽然与潘丽、潘茵共同生活并自愿担任潘丽的监护人,但潘丽的其他亲属以及住所地居委会均不同意由李风单独作为监护人。

此外,李风已经是潘茵的法定监护人,若再同时担任潘丽的监护人,缺乏监督机制,不利于维护两姐妹共同的财产、居住权益。

区妇儿工委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建议由基层组织承担监护职责,经法院多次协调、沟通,居委会也愿意担任潘丽的监护人,法院认为该行为系基层组织履行法律职责、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弱势群体的表现,值得弘扬与提倡,予以肯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指定潘丽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担任潘丽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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