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分裂症,男子欲离婚分房!法庭上“两级反转”,只因这件事(3)

2021-09-23 09:40     潇湘晨报

此外,王丽提出,在购房时,张三对购房的出资不到50000元,其他款项包括房屋的首付、按揭还款、装修以及购买家具家电均是她父母出资的。婚后几年时间,张三几乎无工作无收入,根本无法维持双方生活,更无能力偿还房屋贷款。所以,有近三年时间的房屋贷款都是自己的父母在偿还。

更让她觉得寒心的是,在自己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张三便起诉要求离婚,在明知自己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其父母照顾的情况下,还要求分走房产。所以,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给张三。

对于王丽的上述说法,张三则另有说辞。他称,王丽在与自己恋爱时就知道自己不是“张山”,之后的结婚更是双方的共同选择,怎么现在不承认了?就算自己当初是假冒身份,欺骗王丽在先,那这也不能成为自己少分财产的理由。

至于王丽所说的自己在购房时出资较少的问题,自己承认,但是,双方当时登记的是“各占50%”,这是对房屋份额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最后,对于王丽对自己未尽到夫妻照顾义务的指责,张三表示,自己在王丽患病的三年多时间里,一个人维持家庭收入,也一直照顾、出钱治疗患有精神疾病的王丽。

因此,张三认为自己理应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此外,他称考虑到王丽无生活来源且患病需要人照顾,而房屋的后续贷款还需要定期偿还,再结合自己在当地无住所的实际情况考虑,他认为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由自己把房屋价值的一半给王丽更为恰当。

法院经审理查证后认为,张三隐瞒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冒用已去世多年的张山的户口信息,使用冒领的身份证与王丽登记结婚,是导致其结婚登记被撤销的根本原因。因此,张三与王丽形成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张三具有过错,应当少分财产。且王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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