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做老板情人近20年,遭原配起诉后辩称“只是结拜兄妹”,被判返还320万(5)

2021-09-23 09:36     潇湘晨报

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杜先生赠与洪女士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洪女士返还林女士夫妻共同财产3210650元。

9月15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后,洪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追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民法典》这样说

去年热播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塑造了一位家庭妇女在发现老公出轨离婚后自强不息、重返职场的励志形象,同时也深刻诠释了“婚姻不是保险箱,没有任何人能成为你永远的避风港”的深刻道理。所以,在婚姻关系中或在离婚后,如果发现配偶私下赠与“小三”大量财物,除了愤怒之外,必须要理性思考如何用《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接下来,让我们走近《民法典》,聊聊追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必须要知道的那些事儿。法律广告词

问题一:配偶背着我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无效?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因损害了原配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归属无效。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通俗来讲,夫妻婚内取得的绝大多数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面对日常生活开销,夫妻任意一方都有“家事代理权”,一方单方面就可作出决定,譬如对于普通家庭买个电脑、电动车等,夫妻任意一方均可作出决定。但民法典第八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不论赠与数额多少,夫妻另一方均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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