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刘先生眼里,这张遗照仅仅是因为自己年事已高,并不记得床下放置的杂物,当初租借出去的时候也没有仔细检查。王某夫妇一租就是三年,之前也没有提出任何不妥,现在以此为理由拒付房租且索要赔偿未免太过牵强,自己无法接受。
眼看这场“唇枪舌剑”即将升级,法官适时打断,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王某意识到自己以遗照为由拖欠租金的行为欠妥,言明自己只是为了“出口气”,并非真的想制造矛盾。而刘先生也本着对老租客的理解体谅,酌情减少了租金金额,最终合同顺利解除,双方握手言和,原本即将激化的矛盾在法官的反复沟通中消弭。
什么样的情况下租客或房东,可以单方自行解约?
民法典合同编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