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后,男子追爱新欢并同居生子,却被“前妻”起诉返还120万!法院判了!

2021-09-09 09:56     潇湘晨报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都会签订一份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协议是否就等同于离婚证,如果不领取离婚证又会有怎样的后果?

案情回顾

余某与妻子邓某在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孩子。201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长子由邓某抚养,次子由余某抚养,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该《离婚协议》写在一份《公证书》背面,公证书上有公证员签字并加盖了公证处公章。

2016年,余某开始追求女子曹某,并告知曹某他已经离婚。为证明离婚属实,余某还给曹某看了他的《离婚协议》。

确认余某已经离婚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同居期间,余某为曹某购买了房和车,还在一年后生了孩子。余某每月向曹某转账1万元生活费,用于母子俩的日常开支。

“前妻”邓某得知二人情况后,遂告知曹某她与余某并未离婚,曹某未予理睬。直至2020年9月,曹某因与余某产生矛盾,二人才解除同居关系。据邓某表示,余某与曹某同居期间,余某购买房、车,支付生活费、抚养费等共计花费1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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