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贿,哪个查起来更难?(3)

2021-09-09 08:16     央视新闻客户端

"受贿行贿一起查",除了对行贿行为的惩戒,该如何建立起一系列制约行贿人、惩戒行贿人的制度?探索推行国家层面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该如何操作?此前,关于行贿人的"黑名单"制度,已有一些地方试点,《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发布后,行贿人的"黑名单"制度会有怎样的不同和完善?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将会给行贿者带来怎样的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一旦纳入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涉案行贿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审核、招投标等方面将有很多限制,他不仅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且不会出现既得利又得财的局面,可能会寸步难行。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考虑就是要增大行贿的成本和代价,让行贿人在各方面得不偿失、寸步难行。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从地方试点中总结经验未来要注意什么?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依法依规推进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探索改革。同时,最重要的是要避免以前检察系统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漏洞。要防止一些公司纳入黑名单之后,改变企业名字改头换面,重新进行企业登记,重新进行相关经营活动,要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

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的同时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权益",如何把握这个"度"?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一直是中央反腐强调的政策精神,这次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也体现了中央政策精神。如何把握这个度,办案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严肃惩治行贿,同时也需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涉案企业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特别是在相关措施的适用方面,要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要防止滥用留置等强制性措施,也要防止超范围超标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或者企业财产。这也是防止执法办案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所以要特别强调。

如何建立内部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①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应当把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权责,依法依规对行贿人做出处理。比如一个建筑企业涉及到行贿,纪检监察机关就应当及时通报住建委对这个建筑企业作出相应处置。②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方面,要推行探索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大力提高行贿成本和代价,增强对行贿治理的合力。

未来制度上可以有更多创新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为了提高惩治行贿效果,可以在一些法律制度修改完善方面作出探索。比如可以考虑确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同时也可以考虑对贿赂犯罪中某些难以证明的要素,降低证明难度,确立刑事推定规则等。

受贿行贿,哪个查起来更难?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其实行贿和受贿相较而言,查处受贿的难度要更大一点,受贿犯罪定案往往要依靠行贿人的证言,否则就是证据关系很难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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