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收对方61万元 分手后女子被判退还52万元

2021-09-07 16:49     新京报

原标题:恋爱期间收对方61万元,分手后女子被法院判决退还52万元

男女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应区别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其系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发生的金钱纠纷案件。

男子小徐将前女友小刘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称小刘向自己借款共计61万余元,多次催讨无果,请求法院判令小刘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小刘则辩称双方此前是情侣,61万为赠与而非借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恋爱终结时,其中部分款项性质为附条件赠与,二人的赠与条件没有实现,后达成了退款的一致意见,因此,法院判决小刘返还小徐52万元。

男子称借出61万元要不回,女子:钱属恋爱期间赠与

原告小徐说,小刘曾向自己借款共计61万余元,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107次支付了上述款项。但事后他多次催讨小刘还账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小刘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小刘辩称,双方此前系恋爱关系,小徐的转账是为维系良好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据小刘讲,二人于2018年10月相识,当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8月因性格问题分手。这期间自己从未向小徐借款,双方既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

小刘还认为,小徐的转账也没有备注过转款性质,并且多次转账6666元、520元、666元、888元、1666元、1888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从转账方式、频率数额等不难界定,其性质为赠与而非借贷。现赠与已经生效,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被撤销的情况,因此自己不应当返还任何款项。

小徐则否认二人曾是情侣关系,表示双方并未共同居住及生活过,涉案款项系在小刘诱导下支付,而且小刘曾明确表示要还钱。小徐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记录显示,小刘曾说:“你看下你银行卡一共给我转了多少钱,我剩下的首饰给你寄回去,还有转的钱,我还你,我也看一下。”当小徐回复转账记录52万时,小刘表示:“我想办法,实在不行你就起诉我。”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