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逃课翻墙触电身亡 法院:学校已尽责,电力公司赔三成(2)

2021-09-02 13:51     上游新闻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某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心智正常,也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对电的特征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应当认识到碰触供电设施的危险性,其自身碰触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酌定由安某对其自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电力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其已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了供电设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酌定对于安某死亡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安某所在中学已经对其旷课、逃学、翻墙等行为进行了教育,学校的围墙设置也符合相关标准,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安某死亡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涉案供电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对安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了供电设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综合案件情况判令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一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该中学围墙设置符合相关标准,且举示大量证据证明了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安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认定学校对安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原标题:重庆武隆一初三学生为逃课翻墙触电身亡法院:学校已尽责,电力公司因死者有重大过失而只赔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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