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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年,登州发生了一件极为寻常的案子。
案子的主角,是一个叫阿云的农家少女。阿云家里很贫穷,早年丧失父亲,头一年母亲又去世了。按照宋朝礼仪制度规定,父母去世后,子女要守制3年。期间不得婚嫁、应考、庆典等。但是,阿云的叔叔强行将她许配给一个老光棍韦大。阿云嫌韦大相貌丑陋,不愿意跟他结婚,趁韦大睡觉时用刀去杀他,由于力气不够,没有杀死,只是断了一指。
事后,阿云被捕,如实招供。
案情不复杂,复杂的是判刑。第一个作出判刑的地方官员,是当地知县。知县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