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渠检刑诉(2021)71号起诉书,廖某某与余某某系高中同学,2017年高一分班后,廖某某从别的班转入余某某班上,期间,两人没有过多的接触。2019年高考前夕,两人成为同桌,这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高考结束后,余某某、廖某某分别考到长春理工大学和北京大学。
2019年11月,廖某某前往长春理工大学见余某某,并在学校附近的宾馆居住约一个月时间,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二人从长春返回渠县。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廖某某便一直留在余某某家中居住,期间二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2020年7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冷战,廖某某于是使用余某某QQ四处给朋友发消息称自己被余某某强奸。2020年11月,廖某某前往长春理工大学跳楼自杀未遂,后经双方家长在长春市的派出所进行调解才解决纠纷。
2020年12月,廖某某在网上搜索下载了一款聊天软件,并向一名叫“李齐”的纹身男子告知了自己的遭遇。2021年1月10日“李齐”将马某某的微信推送给廖某某,她通过微信添加马某某为好友,自称“李齐”的妹妹,并提出叫马某某到渠县杀余某某一家三口,还向马某某提供了余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2021年1月11日,马某某、保某某从云南到渠县。廖某某为两人预定了宾馆,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两人车费、饭钱以及购买作案工具的钱。随后廖某某与马某某经过协商最后约定只杀害余某某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