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要求继承弟弟遗产,打印遗嘱终被认定无效

2021-08-17 02:06     北京日报

如今打印遗嘱越来越多,为顺应时代发展,相较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李娜(化名)女士就要求按打印遗嘱继承弟弟的遗产,遗嘱却被法院最终认定无效。《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更严格,故应严格按新规定订立打印遗嘱。

李女士的弟弟今年初去世,近日她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弟弟全部遗产。李先生四年前立遗嘱:“李先生死后,全部财产由姐姐李女士继承。”该遗嘱由李先生口述,李女士丈夫赵先生录入电脑并打印,李先生签字并注明日期,当晚由照顾李先生的两位护工签名。但李先生的其他继承人认为该打印遗嘱无效,应以法定继承处理李先生的遗产。

北京一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但遗产已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可见,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应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审查。

李先生的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后就该打印遗嘱效力发生争议,应按照《民法典》进行审查。因李先生遗嘱打印人赵先生与继承人李女士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且遗嘱另两位见证人均未对订立遗嘱整个过程进行见证,法院终判该打印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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