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迷恋直播疯狂打赏,还出轨女主播,妻子起诉还钱!法院:打赏有效

2021-08-10 14:33     人民法院报

网络直播凭借自身传播的快捷性、互动性、灵活性,在大众生活中迅速普及,“打赏”成为网民表达情感,进行网上消费的新手段,同时,打赏也为各大网络平台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途径。相应的,网络打赏衍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网络打赏引发的纠纷中,对婚内出轨女主播的网友网络打赏主播并给予其财物的行为依法作出认定,认为网络打赏应属于合同行为,打赏的钱款不予返还,但主播对受赠的部分应予以返还。本案的判决强化了公民的公序良俗意识,弘扬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男子迷恋网络直播疯狂打赏

已婚男子贺某经常上网娱乐,逐渐迷上了网络直播。徐某是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的一名女主播,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贺某对徐某的直播尤为钟情,使用其手机号码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用于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观看徐某的直播并打赏。徐某对贺某的慷慨打赏十分欣赏,时常在直播中与贺某言语互动,唱贺某喜欢听的歌曲等,让贺某十分愉悦,打赏更为频繁。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贺某使用他注册的ID账号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观看徐某的直播并打赏13318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贺某的三个某网络直播账号通过微信支付17万余元、通过支付宝支付8万余元,绝大部分用于购买“快币”对徐某直播的打赏。

贺某注册某网络直播平台时,平台要求他签署《用户服务协议》,其中载明:“快币”是某网络直播平台的专用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某网络直播平台内的付费服务,“快币”不得用于某网络直播平台外之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快币”或将“快币”转让他人;可通过某网络直播接入的支付手段充值兑换“快币”。某网络直播平台也向主播声明:当主播打开直播间用户可进入其直播间并赠送主播虚拟道具(即“礼物”),主播获取的收益为礼物折现收益的50%;某网络直播公司向主播支付收益时将使用主播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为主播代办开发票及纳税事宜;主播与某网络直播平台不构成雇佣、劳动、劳务关系。

图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突破道德边界引发妻子维权

贺某的频繁慷慨打赏令主播徐某十分开心,两人在直播平台互动的话题越来越多,关系越来越近。为了更方便交流,贺某添加了徐某微信,联系也频繁了起来。二人将生活的点点滴滴、人生的酸甜苦辣,相互分享、倾诉。终于,贺某和主播徐某二人关系由虚拟走向现实,由线上发展到线下。2019年3月25日其与徐某线下见面,开始以情人关系相处至2020年3月1日。相处期间贺某向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8000元,微信转账23000元,购物4000元。至二人关系终止,贺某通过网络打赏和线下交往共为徐某花费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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