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迷恋直播疯狂打赏,还出轨女主播,妻子起诉还钱!法院:打赏有效(3)

2021-08-10 14:25     潇湘晨报

判决解析

用户对主播的赠与行为无效

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不能强制观众打赏,但是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劳动,除了获得用户认可产生精神愉悦外,通过直播活动获利是重要目的,观众用户打赏的目的是获取更好地观看体验,因此,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就本案而言,徐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针对不特定某网络直播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贺某观看徐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用户为了打赏主播,需要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充值购买“快币”,再将“快币”购买为虚拟道具进行打赏。平台不仅提供充值购买虚拟道具服务,还提供观看直播服务、搜索服务、游戏服务,个人中心等网络技术服务。同时,直播平台通过对用户给主播打赏的提成、广告收入等途径获取收益。因此,应认定贺某与某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而后来,贺某与徐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后,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某转账,并购买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因此,艾某基于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徐某享有连带债权,有权要求徐某返还全部赠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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