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妻子患绝症,男子要求离婚退彩礼,法院:不行!(3)

2021-07-21 09:59     潇湘晨报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与 2001 年婚姻法有何不同?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可撤销婚姻,而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包括: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婚姻法第十条将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 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民法典编纂时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同时,民法典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

二、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 " 重大疾病 " 的范围?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