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装单身诈骗男子和其家人19余万,事发后老公出面帮还25万求原谅(2)

2021-07-20 15:41     潇湘晨报

2.2020年9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向林某甲的姐姐被害人林某乙虚构自己为某学院教师,并谎称其有能力帮林某乙介绍到某学院医学院参加工作。2020年9月15日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向林某乙提出找关系送礼需要用钱为由骗取林某乙在荔城区一办公室内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61000元。被告人卢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销。

2020年12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荔城区一广场抓获被告人卢某某,并从其身上扣押一部蓝色华为nova3手机、一部白色iphone手机、一张尾号2600的建设银行卡。被告人卢某某配偶于2020年12月27日赔偿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176500元,林某甲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卢某某配偶于2020年12月27日赔偿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76000元,林某乙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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