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7月12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7月12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