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敲诈11万元被判缓刑,缓刑期间又将前妻砍杀

2021-07-19 10:16     澎湃新闻

时过三年,提起女儿的惨死,邵增梅仍泪流不止。

2018年6月30日晚,陕西志丹女子朱艳荣带着女儿回家时,刚与她离婚四天的前夫高毛成从黑暗中窜出,先后用斧头和刀子向朱艳荣头部、颈部等身体多处砍刺二十余下,致朱艳荣当场死亡。朱高二人的女儿燕子(化名)目睹了这一切,她当时年仅9岁,其因护母,亦被高毛成的斧子划伤嘴唇。

鉴于高毛成残忍的作案手段等, 2019年6月25日,延安中院一审判决高毛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高不服判,上诉至陕西高院,2020年7月2日,陕西高院裁定驳回高毛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截至目前,该案仍在死刑复核程序。

高毛成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裁定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离婚四日遭前夫砍杀2006年12月,17岁的朱艳荣和29岁的高毛成举办了婚礼,成为高的第三任“妻子”。也成了高毛成一对儿女的继母。2009年7月,高、朱二人的女儿燕子出生。2012年,双方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

据朱艳荣的家属介绍,高毛成肚量很小,不让朱艳荣接触其他男人,包括同学朋友,为此两人还经常吵架,且高毛成还会动手殴打朱艳荣。即便两人有了自己的孩子,关系亦未改善,朱艳荣对这段婚姻逐渐失望。

志丹县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显示,2018年5月,朱艳荣将高毛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朱艳荣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对彼此缺乏细致了解,婚后双方经过短暂的共同生活,总因为生活琐碎发生争吵、斗殴。”

朱艳荣诉称,2009年、2016年,她曾向法院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告却依旧死性不改,且情况愈演愈烈,殴打原告手段越来越残忍,导致原告身上经常有各种淤青伤痕。”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志丹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二人婚生女燕子由朱艳荣抚养并负担抚养费,高毛成享有探望权。

高毛成与朱艳荣于2018年6月26日离婚,四天后的6月30日,朱艳荣被高毛成杀害。朱家人以为朱艳荣可以就此开始新的生活,殊料,离婚第四日朱艳荣便被高毛成砍杀。延安中院“(2019)陕06刑初6号”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高毛成无端猜疑朱艳荣与他人暧昧,向女儿打听朱艳荣近期人际交往情况,后将女儿送回朱艳荣娘家人经营的饭馆。当晚,高毛成购买两把斧头后来到朱艳荣所住小区等朱回家。

22时40分左右,朱艳荣带女儿走到小区单元入口处时,高毛成冲出并用斧头向朱艳荣乱砍,又拿出随身隐藏的刀子乱捅。其间,燕子上嘴唇被高毛成斧头划伤。

遭到砍杀的朱艳荣,多处重要血管破裂,当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高毛成逃离现场,后于7月1日0时03分在其哥哥高四成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当日,高毛成被刑拘,后于7月6日被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17日,延安市检察院以高毛成犯故意杀人罪向延安中院提起公诉。延安中院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25日,延安中院一审判决高毛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延安中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高毛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志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1日,其因取保候审经志丹法院决定予以释放。

延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毛成因疑心刚刚解除夫妻关系的前妻婚内出轨,携斧头及刀具到被害人朱艳荣居住的楼下,当朱艳荣带着女儿回到楼下时,高毛成持斧头、刀具在朱艳荣头颈部、上身砍刺二十余下,致朱艳荣死亡,女儿被划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毛成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前罪与本罪判决数罪并罚。

延安中院认为,被告人高毛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当着9岁女儿面杀死孩子母亲,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虽有自首、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案件等情节,但依法不予从宽判处。

一审判决后,高毛成不服并上诉至陕西高院。高毛成上诉称,其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本案系恋爱婚姻纠纷引发;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一审对其量刑偏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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