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6日,王敏再次报警,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陈真必须在9月5日前全部还完欠款,2019年8月16日起,陈真不得再四处造谣,如此事协商不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签完协议后,陈真不仅不还钱,还继续向亲朋说王敏的坏话。王敏遂将陈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一审法院支持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真将其与王敏之间的性隐私公之于众,显然侵犯了王敏的隐私权。但对于王敏名誉权的侵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
一审法院遂支持了王敏要求陈真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以伤害尚不致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为由,驳回了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而辱骂或宣扬隐私的行为往往只是发生在一瞬间,因王敏无法明确上述侵权行为是否还在继续,故一审法院对停止侵权请求难以支持。
王敏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王敏认为,因陈真散布性隐私,导致其受到严重的创伤,精神濒临崩溃,才被迫退学,而陈真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精神崩溃,一审法院认定未达到严重后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由此,王敏请求上海一中院改判陈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二审认为隐私权受到侵害
改判赔偿精神损害3000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性隐私是自然人最核心的隐私之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陈真未经王敏的同意,擅自将双方之间的性隐私向他人公开宣扬,侵犯了王敏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