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两次进火场救火受伤索赔11万被拒,涉事方:自己来得不听劝阻(2)

2021-07-08 09:02     潇湘晨报

“他是吸入颗粒以后发生了昏迷。”周娜透露,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也承认是他们内部的安保人员通知的盛某,盛某进入之后是去取灭火器的。后来也使用了灭火器,因为灭火器的干粉,以及一些有害气体,盛某的肺部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损伤。

7月7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报料微信xxcbbaoliao)联系到盛某的儿媳。她透露,当家人赶到医院时,盛某因为吸入过多干粉肺部感染,躺在烧伤科的病房里,满身都插着管。

法院:保安所受损害无明确侵权人,属见义勇为

此事之后,盛某将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了盛某到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判决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补偿盛某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报料微信xxcbbaoliao)注意到,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在庭审中辩称:“当天是原告自己听到声音过来……而且科研楼平时不允许外人进入,事发时原告擅自进入现场,我们的保安不停劝他不要进去。”该所认为,盛某不顾劝阻,执意要进入已经处置完毕的事故现场的行为并没有制止侵害,也没有使得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免于遭受损害损失,研究所没有义务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盛某儿媳崔女士说,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的说法让他们一家不解甚至气愤。“我爸在职责范围外帮你们去救火,还是你们单位的人让他去的,他们的做法缺乏人文关怀。”

判决书显示,盛某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法院肯定。

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盛某系施工工地所聘请的保安,对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科研楼内事务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盛某到达和进入现场时科研楼大厅内烟雾弥漫,科研楼内人员持续在进行疏散,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物业保安人员仍在现场进行处理,在该紧急情况下,不应苛责盛某能够准确预判火情大小、是否已被控制、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是否不需帮助,更不应以盛某不应擅自进入为由否定盛某行为的合理性,故盛某到达后冒险进入现场并递送灭火器,属于见义勇为,盛某行为应予肯定和褒扬。

对于盛某所受损害,现并无证据证明有明确侵权人,但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对盛某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盛某上诉后,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