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岳父母仍要前女婿赡养 每月给3000(3)

2021-06-24 11:28     潇湘晨报

二审法院裁判:驳回上诉

二审中查明,孙小丽和小佟在婚姻存续期间除签订《证明》的协议外没有其他财产约定。孙老、杜老亦称在孙小丽与小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要求小佟给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佟是否需承担给付孙老、杜老赡养费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小佟与孙小丽结婚后,与孙小丽的父母孙老、杜老形成姻亲关系,在小佟与孙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小丽在其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父母赡养费。小佟与孙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证明》,该证明具有财产约定的性质。且已经人民法院认定有效,故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此为依据。

双方虽在《证明》中约定了:男方同意……愿意担负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但该约定亦是夫妻间对财产事项的约定,不必然在小佟与孙老、杜老之间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现孙老、杜老在其女孙小丽与小佟离婚后,以该《证明》为依据,主张小佟应按约定向其支付小佟与孙小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依据不足。孙小丽和小佟在婚姻存续期间除签订《证明》的协议外没有其他财产约定,小佟与孙小丽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小佟出于对孙小丽的尊重和爱,自愿承担对孙老、杜老的赡养,是其自愿的行为,亦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赡养,而非以个人财产支付赡养费。孙小丽与小佟签订标题为《证明》的协议,该协议仅涉及孙小丽、小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孙小丽 和小佟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孙老、杜老依据上述协议要求小佟支付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老、杜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孙老、杜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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